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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杀人、放火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移送官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我院,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村**号出租房内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范某某便用手掐住被害人刘某某的脖子至其死亡。后被告人逃匿至曲靖市会泽县**镇**村,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镇**村委会后**村民小组**及**两处点燃山火,又扬言准备将杜某某父母王某某等人杀死,5月24日3时许民警将昏睡在王某某家院坝内的被告人抓获,4时许山火被扑灭。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放火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且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俊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个。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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