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建水县人,住蒙某市**路**号**房。被告人范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27日被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4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底至2020年07月06日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蒙某市城区内,先后多次为两名越南籍女子广某某、罗某某进行介绍卖淫,从中牟利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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