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江县**,家住余江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1日,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宁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1月28日,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受安某某(另案起诉)雇佣,被告人范某某在成都市接收毒品并将毒品存放于事先租赁好的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中路219号欧波罗小区5002号房内。事后,安某某通过他人在西昌市支付给范某某9000元报酬。2018年5月15日19时许,民警在欧波罗小区5002房楼下,将从该房内取得毒品准备离开的安某某、尔某某(另案起诉)二人抓获。当场,从尔某某携带的黄褐色双肩包内查获两块毒品可疑物以及三星直板手机1部(130****6758),从安某某身上查获钥匙1把,**酒店依藤店1615房卡1张。随后,民警使用安某某持有的钥匙打开5002房门,在该房卧室衣柜内的一个银白色密码箱夹层内查获6块毒品可疑物。2018年11月4日4时许,民警在东莞市石碣镇**商务酒店720房将网上在逃的范某某抓获。经称量,查获的8块毒品可疑物净重2809.08克;经鉴定,8块毒品可疑物提取的8份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在46.9%至59.45%之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称量记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菊
2019年2月1日
附:侦查卷宗肆卷、光盘叁张随起诉书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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