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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选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范某选,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9********,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于2019年12月24日转报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退回昭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9时许,在昭阳区**镇**号**组被告人范某选家院坝内,其妻张某某和被害人范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范某甲用扁担打张某某,范某选帮忙挡,范某甲便用扁担打范某选,致范某选头部出血。于是范某选从家里拿出铁锤击打范某甲腰背部两锤,后范某甲被送往医院医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范某甲系胸背部钝性外伤致肋骨多发性骨折、左肺破裂致血气胸死亡;范某选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铁锤、扁担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崔某某、张某某、祖某某、赵某某、范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范某选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DNA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抓获经过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选因家庭琐事被其父亲范某甲打,在其脑部受伤流血后,不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用铁锤击打范某甲腰背部,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范某甲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因家庭矛盾而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范某选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获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认罪认罚,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婧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选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散材料6份 ,光盘四张;

3.物证保存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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