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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二部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80********,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应急监督管理局干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于2020年4月1日一次退回水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水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以来,段兴院(已起诉)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以“荣艺寄卖行”为幌子,先后招募家族成员、劳教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刘丰宁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有组织的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2014年10月,段兴院伙同其弟段兴龙(已起诉)共同注册成立贵州**商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贵州**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继续实施非法高利放贷,并进一步扩大组织规模,笼络残疾人被告人崔庆糕等人为其所用,以发放工资、抽取提成、投资分红等为利益诱惑,使组织成员与其建立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最终形成了以段兴院为组织、领导者,段兴龙、段天明(已起诉)、崔庆糕(已起诉)、王军(已起诉)、刘丰宁(已起诉)、周蔚齐(已起诉)为积极参加者,李小权(已起诉)、段大勇(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罗林(已起诉)、吴某某(已起诉)、范某某(已起诉)及被告人范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分工及职责,形成了“凡事需向段兴院请示汇报,在段兴院的同意指使下进行”、“讨要债务要团结”等不成文的组织规约。

该组织主要针对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高利放贷,月息3%-10%不等,并通过收取“砍头息”、“保证金”、“居间服务费”、“讨债费”等多种费用虚增、垒高债务,**政府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医生等借款人、担保人暴力讨债聚敛钱财。2013年以来,该组织非法放贷资金累计2000余万元,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讨要非法债务,并将非法所得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福利、报酬、奖励、不定期聚餐、开办年会等方式维系组织运转。

该组织非法放贷后,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以“协商”为名通过对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实施挖坑活埋、冬季淋雨、殴打、威胁、恐吓、喷大字、拉横幅、尾随、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财物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实施违法犯罪41起,其中非法拘禁15起、寻衅滋事13起、强迫交易2起、敲诈勒索4起、非法侵入住宅7起,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

该组织的上述行为致使被害人卖房抵债、有班不能上、有家不敢回、妻离子散,甚至自杀,干扰、破坏、影响当地政府、派出所、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给钟山区双戛、德坞、水城县玉舍等地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被告人范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1.2015年12月,段兴院先后两次向胡某某非法放贷35万元,月息4%,扣除“砍头息”、“保证金”后,实际得款32.6万元,胡某某归还部分利息后无力继续还款。2017年4月6日10时许,段兴龙等人将胡某某带回**公司逼债。段兴院、段兴龙、段天明、崔庆糕、周蔚齐、李小权、段大勇以及被告人范某丙将胡某某扣留并要求必须偿还3万元才准离开。其间,段兴院安排李小权看守,并将公司门锁住。次日18时许,胡某某联系家人代其偿还了1.5万元后才得以离开。胡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33小时。

2.2017年12月18日17时许,段兴院安排崔庆糕、李小权、段大勇将担保人王某甲、严某某、彭某某带回**公司逼债,段兴院、段兴龙、崔庆糕、李小权、段大勇、范某某、被告人范某甲将王某甲、严某某、彭某某扣留。当晚,段兴院安排崔庆糕、李小权、段大勇、范某某看守,并将公司门锁住。次日19时许,王某甲、彭某某、严某某被迫签订19万元借款合同,以严某某的房产证作抵押后三人才得以离开。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26小时。

(二)强迫交易罪

1.2015年9月,段兴院向高某某非法放贷4万元,月息2%,“居间服务费”1%,扣除“砍头息”,实际得款3.88万元,高某某归还部分利息后无力继续还款。2016年9月3日,段兴院安排段兴龙、崔庆糕、李小权、段大勇、被告人范某甲到水城县董地经开区高某某的餐馆,以辱骂、滋扰、威胁的手段逼债,强迫高某某将其驾驶的贵B****9白色福特牌福睿斯轿车开到**公司,骗取高某某的车钥匙后将该车强行扣留。2017年9月6日,段兴院擅自将高某某的福特轿车作价6.6万元抵债,并过户给其女友使用(后车牌变更为贵B****5)。经鉴定,该福特轿车价值10.17054万元。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6年3月,段兴院向刘某乙、王某乙非法放贷6万元,月息3%。2016年9月2日,段兴院带领段兴龙、段天明、崔庆糕、周蔚齐、李小权、段大勇、范某某以及被告人范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强行进入王某乙位于钟山区花渔洞家中逼债,王某乙及其子王某丙多次要求崔庆糕等人离开,崔庆糕等人拒不离开且滞留其家中玩手机、吃饭、睡觉,直至2016年9月6日王某乙写了还款承诺后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借款合同、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严某某、彭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范某甲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威胁手段强买车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贵平

梁  艳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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