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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申盗窃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4号

犯罪嫌疑人范某申,男,1987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7XXXX2357,汉族,高中文化,住聊城市茌平区洪屯镇老范村,2013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0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6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范某申在茌平县信发步行街桔子摄影一楼、茌平县北关幼儿园一楼大厅、聊城市工业学校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马玉莹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范某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王海洋

检察:成汝庆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范某申现被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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