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范某甲(绰号范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6197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3日经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月16日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于2019年2月22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范某甲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4月8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6月8日);于2019年6月4日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7月8日);于2019年7月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9月8日)。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8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0日,经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因事实不清,退回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同月29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张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与他人合伙投资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碧天路、堤、景观带、滨江路B段、纬一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工程,并雇佣被告人范某甲和佐某某(另案处理)在工地上从事管理工作。同年9月,范某甲和佐某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路基下有大量黄连砂,将情况汇报于吴某某,吴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范某甲和佐某某采挖黄连砂,并安排机械在碧天路平料场堆放采挖的砂石以备工地自用。2014年12月,范某甲和佐某某在滨江路河堤施工过程中发现河堤下有大量的青连砂,将情况再次汇报于吴某某,吴某某和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决定采挖青连砂用于销售牟利,并安排范某甲负责砂石采挖的机械调配、砂石运输等管理工作,安排佐某某负责砂石的销售及资金管理等工作。2015年3月,因在采挖连砂石及对外运输销售时遭到执法检查,被要求停止采挖和运输,吴某某与张某某决定将前期采挖后堆放在碧天路料场的10.8万立方米连砂石上报政府进行拍卖,且安排人员通过串标等方式参与竞拍。2015年5月,吴某某和张某某以275万元拍卖得到上述10.8万立方米连砂石后,继续安排范某甲和佐某某非法采挖连砂石,并采取利用对讲机通知挖机师傅停挖、夜间采挖等方式逃避执法检查。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吴某某等人共非法采挖黄连砂102366立方米,青连砂206244立方米。非法采挖的连砂石被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至资阳市崴立混凝土有限公司、雁江区中医院工地、吴某某与张某某投资的项目工地、王某某等单位及散户。经鉴定,上述黄连砂每立方米价值21.5元,共价值2200869元;青连砂每立方米价值42.5元,共价值8765370元。吴某某、张某某非法获利一千余万元,范某甲每月领取4000元工资。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甲于2018年10月19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连砂石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明知吴某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连砂石,仍受其安排从事采挖连砂石的机械管理、连砂石运输的计时、计费等工作,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1096623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秀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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