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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5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号。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范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前后,被告人范某甲在其位于沭阳县**镇**村**组的自家门前及邻居范某乙家门前田地内播种罂粟,于2019年3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共计罂粟植株890株(均未开花结果)。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植株系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甲于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扣押的罂粟植株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沈某某证言;

4.被告人范某甲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制作、出具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20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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