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6********,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文化程度高中,系**金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村**号,现住在广东省清远市**区**路**苑**房。因涉嫌走私废物罪,2018年5月22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走私废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汕头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12日汕头海关缉私局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金属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实际经营者即同案人范某乙(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我国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范某甲向境外供货商美国**公司、**公司等公司采购大量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五金,并由被告人范某甲联系佛山市**经贸有限公司、四会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两家揽货通关团伙,以每条柜17000元至50000元的价格,采用包税包证的方式通关进口。佛山市**经贸有限公司、四会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两家揽货通关团伙接受委托后,冒用或转包给他人冒用四会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远市**有限公司、肇庆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52家公司的《许可证》,以伪报收货单位的方式将**金属有限公司的1053个货柜共计21738.896吨废五金走私进口,在国内进行交付。同案人范某乙指使范某乙,通过范某丙的个人银行账户向佛山市**经贸有限公司、四会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包柜通关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提电脑一台、U盘一个、苹果手机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台账笔记本八本、单据凭证十二册;
2.书证:注册资料、结算单、客户结算明细登记表、代理费用表、情况说明、电子邮件资料、银行交易记录、报关数据及报关单等;
3.鉴定意见:广东大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4.汕头海关缉私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5.证人范某丁、赖某某的证言;
6.同案人翁某某、区某某、沈某某、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金属有限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委托他人采用包税包证的方式运输进境,被告人范某甲作为**金属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焕霞
2019年5月24日
附: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六十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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