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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608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街**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11月起,被告人范某甲在隆回县**镇**街自家开的麻将馆里收取易某某、段某某、赵某某等人地下六合彩码单,并将收取的地下六合彩码单报给上线谢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按照平码3%,特码10%的比例返水给范某甲。至2017年12月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止,范某甲报给谢某某地下六合彩码单总金额人民币46万余元,范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3.5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范某甲非法所得款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段某某、易某某、赵某某、范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地下六合彩设置的赔率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范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陈某某、段某某、易某某、赵某某、范某乙。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范某甲非法所得款人民币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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