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范某甲,绰号“*古”,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范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收受参赌人员的“六合彩”码单的方式聚众赌博,而后报给上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2019年年初至2019年8月15日,共收受钟某甲、谢某某、严某某、邝某某、钟某乙、范某乙、林某某等人的六合彩码单共计人民币10992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范某甲被寻某某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范某甲退出非法所得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码单统计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谢某某、邝某某、林某某、钟某甲、钟某乙、范某丁、范某乙、范某丙、范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利用微信等方式收取他人“六合彩”码单共计人民币十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江林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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