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甲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037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98********,汉族,小学毕业,群众,住山东省阳信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起,被告人范某甲以能够为被害人庞某某凌购买N95口罩、电脑主机、电话卡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28号院,总计骗取被害人47665元。后范某甲将骗取的钱款全部用于购买游戏装备。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庞某某凌的陈述;3.受案、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