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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范某甲,女性,汉族,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7********,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同年7月22日被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范某甲以给被害人吴某甲介绍对象为由,将昵称为“永恒8888”的微信号推荐给吴某甲,并称这是给其介绍的对象“李某某”的微信,实际上该微信号由范某甲本人使用,“李某某”为其虚构的人物。后范某甲冒充“李某某”身份,通过微信假装与吴某甲谈对象,编造各种理由,先后多次诈骗吴某甲9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甘肃农村信用社回单,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吴某乙,杜某某,范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6.光盘一张、优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范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甲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范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庆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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