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浦口区**汽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经营者,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范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020年2月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范某甲经营**服务中心为车主郑某某、黄某甲等人维修车辆过程中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采用虚构交通事故等手段,3次骗取平安保险公司、人保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4740元。
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范某甲和李某某在为苏A0****实际使用人叶某某及车主杜某某维修车辆过程中,虚构苏A0****车辆与李某某的苏AM****发生碰擦的交通事故,制造苏A0****车辆为全责的假象,骗取平安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2290元。
2.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范某甲和李某某在为苏A7****车主郑某某维修车辆过程中,虚构苏A7****车辆与李某某的苏AM****发生碰擦的交通事故,制造苏A7****车辆为全责的假象,骗取人保公司理赔款人民币8500元。
3.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范某甲和李某某在为苏A8****使用人黄某甲维修车辆过程中,虚构苏A8****车辆与李某某的苏AM****发生碰擦的交通事故,制造苏A8****车辆为全责的假象,骗取人保公司3950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范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保险公司理赔材料、营业执照、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叶某某、黄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范某甲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范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人民币8000元以下罚金,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必要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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