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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7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陈某甲向被告人范某甲咨询得知其可以通过花钱“软过”的方式帮人通过驾照科目三考试,陈某甲将这一情况告诉王某某后,王某某、陈某乙表示想花钱让范某甲帮助自己“软过”通过驾照科目三考试,4月28日,陈某甲将王某某与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5000元支付给范某甲。范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和人脉可以帮助王某某、陈某乙通过科目三考试的情况下,收取了王某某、陈某乙的5000元,后采用拖延、虚构正在找人帮忙等方式让王某某、陈某乙误认为在帮助他们通过考试取得驾照。2020年7月19日,王某某再次找到范某甲称自己有两名朋友(周某某、李某某)二人也想通过“软过”的方式将科目三考过,范某甲仍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和人脉的情况下,以能够帮其“软过”科目三为由收取周某某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给王某某的5000元。共计收取10000元。

后王某某等四人迟迟未能按照范某甲所说的方法通过科目三考试,两次找范某甲退款,范某甲均未能及时将所收取的10000元退还,2020年11月21日范某甲被金沙县公安局抓获后,向其侄女陈某甲借款4800元交至金沙县公安局。2020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将所得4800元平均发还四名被害人,每人得款1200元。同时,范某甲家属替范某甲退赔了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余下的损失各1300元,周某某、李某某二人出具谅解书对范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某乙、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通话录音;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                                               

                            2020年12月31

 

附件:1.被告人范某甲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U盘1个,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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