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刑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工作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我院批准,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21979********,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工作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我院批准,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工作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我院批准,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工作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我院批准,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小区,工作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我院批准,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7日、2019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范某甲安排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被告人范某乙,将本村居民委员会要求山西省太原市**幼儿园停止办学的通知,给该幼儿园发放张贴,范某乙遂纠集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等人通过张贴停办通知,围堵幼儿园教职工及小孩,并驱赶正在上学的孩子及老师,致使幼儿园老师被迫停止教学,将正在上课的小孩从教室窗户转移出去,该幼儿园因此无法正常办公教学。
2015年12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范某甲利用***村村民身份,强行给山西省太原市***学校清运生活垃圾,并于2015年、2017年、2018年收取清运生活垃圾费用总计47000元,案发前退回30000元。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范某甲以***村委会**的身份以最近经济紧张并需要招待费用为由在山西省太原市***学校负责人田某某办公室内向田某某索取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已退还。
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停止办学通知书;2、现场照片、报案材料、侦破报告、租赁合同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收据存根复印件;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作为首要分子,以***的身份,组织、安排本村拆迁组成员等人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幼儿园阻止办学,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该幼儿园无法正常办公教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作为积极参加者,受他人指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栾晶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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