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8********,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范某甲趁同村被害人范某乙家中无人,进入其家中实施盗窃,被返回家中的范某乙当场抓获。
2. 2019年11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范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到某镇政府对面,将被害人范某丙放在水果摊的五块电瓶盗走,经太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为超威牌电动助力专用电池(型号:6-DZF-20)一组四块,认定价格239元,天能牌蓄电池(型号:6-EVF-32A)一块,认定价格94元。
3. 2019年11月份一天23时许,被告人范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太和县某镇北头,将停放在路东的一辆柴油三轮车的一块电瓶盗走,经太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为骆驼牌电池(型号:6-QW-100(700)-R),认定价格197元。
4.2019年11月18日夜间,被告人范某甲驾驶电瓶三轮车到太和县某镇某某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家门口柴油三轮车上的一块电瓶盗走,经太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为MSB汽车启动电池(型号:6-QW-190min(780)),认定价格210元
5.2019年11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范某甲驾驶电瓶三轮车到太和县某某镇某某村,将被害人范某戊家铲车上的两块黑色电瓶盗走,经太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为骆驼牌电池(型号:554146-QW-54(500))一块,认定价格150元;超威汽车电池(型号:6QW-105(730)-E41R)一块,认定价格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被盗物品照片、扣押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
2. 范某丙、张某某、范某戊等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笔录;
5. 辨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盗窃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所盗赃物已追回,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青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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