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直诉、认罪认罚、速裁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号,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甲伙同宋某某、余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路高架桥**工地(二期),盗窃未拆装全新坐便器9个,总价值5529.15元(含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辉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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