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街派出所管内,捕前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门**楼右手门。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犯罪地为长春市宽城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南检一部未报(移)诉【2020】1号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甲自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份在吉林省某某传媒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宽城区)担任游戏推广员、组长期间,按照公司的运营方式,冒充年轻貌美女性,通过微信聊天软件添加被害人范某乙为好友,使用吉林省某某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的话术模板与被害人范某乙进行暧昧聊天,引诱被害人范某乙与其发展为网络男女朋友关系,后以在网络上玩游戏需要陪伴等为由将被害人范某乙带入虚拟的网络游戏,诱使被害人范某乙在游戏中充值人民币10600元。被告人范某甲以亲人住院、母亲在国外出车祸去探望、回国需要路费、卖车、买QQ号、其生病住院、其过生日、其母亲过生日、教徒弟需要平板电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乙人民币38827.09元。
被告人范某甲于2019年12月18日被传唤到案,现赃款未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范某甲骗取被害人使用图片、范某甲话术本、范某乙与范某甲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购买平板电脑订单截图、辽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范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指认同案人员笔录、指认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工具,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晶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二张)、起诉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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