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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对其批准逮捕,威某某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威某某扎西镇桂花办事处于2020年5月初选址在威某某扎西镇大河村瓦房村民小组修建生猪养殖基地,由郑某某、艾某某合伙承包该项目,该工程从入场以来,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等人以各种理由到施工现场进行阻工。为了请求范某甲、范某乙等人不要阻挠施工,被害人郑某某还请了范某甲等人吃饭。2020年6月13日20时许,郑某某邀约范某甲到威某某正航大酒店商谈,请求范某甲跟其他阻工者做工作,不要再对其工地进行阻工,并表示可以给适当的补偿金,范某甲当郑某某的面打电话给范某丙,范某丙说要一万元,后又打电话给范某乙,但电话未接通,便未谈成。2020年6月14日早晨,范某乙、范某丙等人又到施工现场进行阻工,范某甲通过电话及到现场与郑某某进行协商,最终确定由郑某某支付2.4万元解决阻工问题,当日下午15时许,郑某某在威某某扎西中学门外店名叫“范家炸洋芋”的门市内,将协商好的2.4万元拿给被告人范某甲。范某甲得到钱后未将钱分给范某乙、范某丙或其他任何人;案发后,范某甲退赃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乙、范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阻工的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检察官助理:丁华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威某某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6份,补充证据材料30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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