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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范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上午10时25分许,被告人范某甲陪同其姐范某乙到泗县**镇法律服务所,在法律服务所办公室内,其姐范某乙因同其哥谢某某、嫂子吴某某调处其母亲赡养和医药费问题发生吵打,被告人范某甲遂上前劝架,并与其嫂子吴某某发生互殴,互殴中,被告人范某甲将吴某某左手小拇指打伤,吴某某将被告人范某甲头部打伤,经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范某甲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了调解,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病例和调解书、谅解书;

1.证人范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3.被告人范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因家庭琐事,殴打她人,致她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被告人范某甲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泗县**镇**村**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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