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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4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乡**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范某甲在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北道村六组扬水站地与被害人高某某因浇地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范某甲从地上捡起硬土块扔向高某某头部,高某某用右手去挡时,土块打在了高某某的右手。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范某乙、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范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卷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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