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0********,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江苏省**有限公司设计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太仓市**街道**新城**苑**幢**室,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0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6时许在凉州区**镇**公园**台上,被告人范某甲和其哥范某乙因小孩玩喷水的琐事和周某某、吕某某发生争吵,相互辱骂、厮打。被告人范某甲用脚在被害人吕某某身上踏踹,将吕某某致伤。2020年9月19日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吕某某右侧第2、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继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康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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