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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强奸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太和县,住太和县****村委会****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民警在报案现场被传唤,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24院批准逮捕月26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范秀秀、被害人范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夜间,被告人范某甲邀约被害人范某乙到太和县**镇街上的**KTV唱歌饮酒至翌日零时许,范某甲因酒后驾驶和意欲在车上与范某乙发生性关系的缘故而选择走乡村道路绕路行驶,当其驾车将范某乙带至本县**镇某农地一偏僻地一座桥上时,范某甲不顾范某乙的反抗而在副驾驶上亲吻、抚摸范某乙,继而强行脱掉范某乙的内裤与范某乙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范某甲将范某乙送至其朋友范某丙住处,且在明知范某丙已报警的情况下而在报警处等候处警的民警,范某甲归案后,基本上如实供述了其强行与范某乙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查表、通话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照片;

3.鉴定意见: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太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及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范某丙、王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范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其酒后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范某甲归案后基本上如实供述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建议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如法庭上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可以调减刑期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维翔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在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一十一页、光盘一张、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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