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 水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4********,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同案人范某乙(未到案)邀被告人范某甲一起创建赌博微信群并供参赌人员赌博,被告人范某甲应允,后双方约定对半分账,由同案人范某乙负责与参赌人员结账以及收取水钱,被告人范某甲则负责将在网上购得的供赌博用的房卡链接发送到微信群内,提供给参赌人员点击链接进入参与赌博,之后,被告人范某甲和同案人范某乙一起建立了“**”微信赌博群,招揽了范某丙、范某丁等三、四十人到群里参赌。被告人范某甲和同案人范某乙在每局最大赢家处收取百分之十的水钱获利,被告人范某甲与同案人范某乙共同开设赌场五天左右,期间,该赌场赌资流水7、8万元,获利10000余元,范某甲个人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范某甲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手机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范某己、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共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属坦白;被告人范某甲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海浪
检察官助理:丁任霞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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