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482号
被告人范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空港经济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左右的一天开始,被告人范某甲在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路西其经营的“范某甲商行”内,利用一副麻将牌及扑克牌断断续续设赌供人赌博。该赌摊赌注为人民币(下同)10元、20元,范某甲抽取前五盘赢钱的人每盘20元,每次抽取100元。2020年4月16日20时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参赌人员蔡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陆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扣押到赌具麻将牌、扑克牌。2020年6月5日,范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赌具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4382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陆某某、谢某甲、蔡某某、谢某乙、范某丙、谢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辩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照明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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