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的一天,范某甲与范某丙口头协商兑换范某丙一块土地修庄,但并未确定,后范某甲准备在范某丙土地内修庄时遭遇范某丙三弟范某丁阻挡,后范某戊在该处土地上准备修庄时范某甲以范某丙没有履行承诺导致其将自家土地内的西瓜铲除为由向范某戊索取1000元的补产钱,范某戊为了防止范某甲阻挡其修庄,便将1000元及一条黑兰州香烟送给范某甲。
2.2014年农历8月14日,范某甲与常某某在范某己核桃树下因口角发生冲突,范某甲在常某某脸部打了两巴掌,后被在场人员拉开。
3.2016年3月份的一天,镇原县庙渠乡孙寨行政村孙寨自然村村村民苟某某给孟坝镇西壕行政村范某庚家耕地时,范某甲以苟某某的车碾压老人坟墓为由在苟某某脸上扇了一巴掌,苟某某质问范某甲为何殴打自己时,遭遇范某甲语言威胁,并称再问理由还要继续殴打,后被在场人员拉开。
4.2016年秋季的一天,被告人范某甲以何某甲将自己的拖拉机轮胎划了为由,用铁锹在何某甲的屁股上打了两铁锹,并将何某甲拉进何某乙家的灶房,在其头上打了两拳,并以此事为由先后向何某甲强行索要2000元。
5.2016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张某某推自家老庄的土堆时,铲车将范某甲家小麦碾压,范某甲借故滋事,将施工铲车阻挡长达2小时,索要1000元赔偿费,后在范某辛的劝说下,张某某向范某辛借了200元钱交给范某甲。
6.2017年3月份,被告人范某甲以张某某推自家老庄土堆时将自己家的小麦碾压没有解决为由,在村民姜某某收购张某某家小麦时,阻挡姜某某车辆通行,后通过范某壬出面协调才得以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范某庚、范某丙、何某乙、焦某某、范某壬等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苟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无事生非,无故滋事,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且强拿硬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七玲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三百六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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