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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寻衅滋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24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张家港市**镇**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寿县**乡**村**队**户)。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83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钱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晚,被告人范某甲酒后无故在张家港市塘桥镇北京路北娇超市门口路边,先将电瓶车拖拽至道路中间,并手推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导致护栏变形,后跳到钱某某停在路边停车线内苏E9****汽车前引擎盖上采用拳头将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引擎盖砸坏,后还用脚踹倒放置在北娇超市门口的桌子。在群众报警后,张家港市公安局塘桥派出所辅警倪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处置,在该过程中,被告人范某甲无故采用拳打方式损坏辅警驾驶的苏E2****警车前引擎盖,并用拳头殴打前来控制其的辅警倪某某面部,致倪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钱某某汽车修复价值为人民币2479.15元,警车修复价值为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家属代为退赔钱某某、倪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范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损照片、维修报价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单某某、范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6.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人身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路面监控、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站阳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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