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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57号 

  被告人范某甲,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甲系深圳市***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曹某某(已判决)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夫妻关系。2012年起,曹某某在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由被告人范某甲开具的空头支票骗取多名供应商向其供货。2013年9月、10月,曹某某加大对原材料的采购,与多家供货商签订销售合同,并用到期的空头支票给供应商,骗取原材料等。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范某甲与曹某某突然逃匿,无法联系。供应商发现被告人所开支票无法兑换,到公司才发现工厂只留下一些生产设备及办公用品,大量的原材料及成品不知去向。经统计,被害人高某某、廖某某等原材料供应商共被骗取货款人民币1263837.60元,

经侦查发现,深圳市***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共拖欠吕某某等54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428335元。经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劳动管理办公室公告责令支付,被告人范某甲仍逃避拒绝支付工人工资。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范某甲向龙岗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投案自首)、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空头支票(复印件)、对账单、销售合同、深圳市***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吕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温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姚某某、赵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开空头支票的方式帮助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加子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南省**市*县***,联系电话:186********;保证人:范某乙,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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