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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6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单元**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4 月24 日20 时11 分许,被告人范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鄂A******* 的白色思威牌小型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桥旁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范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6.12 毫克/100 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范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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