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村**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8日被告人范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00时43分许,被告人范某甲驾驶牌照号为冀F******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利民街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沿利民街由北向东转弯掉头的冀F*****白色欧拉牌微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范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妍
检察官助理:高敬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清苑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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