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区,住鹤岗市**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8日,被鹤岗市向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1日被鹤岗市向阳区监察委员会解除留置措施。2019年8月1日因涉嫌介绍贿赂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8月5日因涉嫌介绍贿赂被萝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8月29日退回萝北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萝北县监察委员会于同年9月25日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萝北县居民刘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萝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月,在刘某甲被监视居住期间,刘某甲为了谋求公安机关在对其案件侦查、处理等方面给予关照,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范某甲,委托范某甲将此款送给萝北县公安局局长孟某甲。被告人范某甲接受委托后找到孟某甲从中转达刘某甲谋求关照的意思,并按照孟某甲的指示将20万元人民币送至萝北县**小区**室孟某甲居住的住宅内。
2.2016年、2017年期间萝北县居民刘某乙因放贷多次被骗向萝北县公安局报案,刘某乙为使公安机关尽快办案追回被骗款,减少被骗损失,找到被告人范某甲从中斡旋此事。2017年7、8月间,被告人范某甲带刘某乙到萝北县公安局孟某甲办公室内,由被告人范某甲出面将5万元人民币交给孟某甲。
3.2017年8月,萝北县居民吴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因为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被萝北县公安局查获。在公安机关查处该起案件期间,由吴某某及李某甲、胡某某的亲属共出资6万元交给被告人范某甲,由被告人范某甲出面将此款送给萝北县公安局长孟某甲,谋求公安机关在对该起案件查处时给予关照。被告人范某甲受托后,在萝北县公安局孟某甲办公室内将6万元送给孟某甲,并转达谋求关照的意思。
综上所述,被告人范某甲介绍贿赂3次,涉案共计人民币31万元。
被告人范某甲于2019年5月11日主动向鹤岗市纪委监委联合调查组投案,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范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银行交易清单,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材料,刘某乙被骗案材料,吴某某、李某甲、胡某某赌博案材料,孟某甲简历,干部任免审批表;
2.证人孟某甲、吴某某、刘某甲、范某乙、刘某乙、杨某某、李某乙、雷某某、孟某乙、李某甲、胡某某、何某某、李某丙、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范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良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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