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未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环县**乡**村**组**号,租住环县**镇**村鄂某某家出租屋,环县**驾校**分校教练,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范某甲驾驶甘M*****号灰色“五菱”牌小型轿车载妻子柳某某、儿子范某乙、女儿范某丙从环县**乡前往环县县城,15时5分,沿银西公路行驶至272km+600m处时,与对向薛某某驾驶的甘M*****号三轮汽车相撞,致范某甲、薛某某、范某乙、范某丙受伤,范某乙经送往环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许死亡。经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某甲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死亡证明,人车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庆阳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等;2.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3.证人韩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薛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范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翠萍

检察官助理:李若男

2020年65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