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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范某乙等3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范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村**号,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56********,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楼街道**村**排**号,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5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村**号,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系夫妻,育有一女,因家庭纠纷分居。2017年11月27日7时许,被告人范某甲和被告人范某乙、赵某甲找被害人王某乙索要孩子抚养费。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村的养殖区附近,被告人范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见面后发生争执,在相互撕扯过程中二人倒地。被告人范某乙见状便冲过去压在被害人王某乙后背上,双手掐其脖子,被告人赵某甲先用脚踢其屁股,后用树枝抽打其背部、屁股,向其脸上撒土,被告人范某甲先用脚踹其左手腕处及身体左侧,后猛踹其右胳膊、胸部右侧、腹部和大腿,致被害人王某乙右侧胸部肋骨骨折及左侧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范某乙被传唤到案,2018年3月11日被告人范某甲、赵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范某丙、赵某乙、赵某丙、王某甲、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赵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强李成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随案移送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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