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672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2017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2017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2017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丙、范某乙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建设北路希来亚夜总会398房饮酒。后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丙等人去到房间外面的走廊,向从隔壁399房间出来的同在走廊上的刘某某借用打火机,未果。被告人范某甲遂对刘某某实施打骂,引起双方纠纷和打斗,后被告人范某丙又纠集在398房间饮酒的范某乙等十余人,对被害人刘某某以及从399房间出来的李某某和黄某某等人进行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丙赔偿刘某某医药费1300元;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丙、范某乙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5万元,赔偿李某某1500元;赔偿黄某某1500元。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对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丙、范某乙予以谅解。
2017年12月17日,被告人范某丙经公安机关传唤进行询问调查时被抓获,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范某丙情况时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认罪认罚,且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 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