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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方某甲、巫某某开设赌场案)_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2004年3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1年11月12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5日因赌博被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7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9********,汉族,高中肄业,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县**街**号**室。2006年11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并处罚款500元;2010年2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2月2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寻衅滋事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八日;2019年8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2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绰号**,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2015年1月1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5年1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方某甲、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至8月25日,被告人范某甲单独或与被告人方某甲、方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衢江区全旺镇、柯城区九华乡等地以户外搭棚或利用闲置房屋开设赌场,招揽张某某、祝某某等赌客以“玩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一定比例进行抽头,从中非法获利。赌场开设期间雇佣被告人巫某某以及钟某甲、余某甲、颜某某、周某某、徐某甲、江某甲、吕某某、毛某某、江某乙、余某乙、邱某甲、徐某乙、王某某、叶某甲、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抽头、管理台费、搭棚、望风、接送赌客,其中巫某某负责管理赌具和保管台费。

2020年6月20日至7月10日,被告人范某甲单独开设赌场15天,赌场累计抽头共计人民币120000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2020年7月10日至8月25日,被告人范某甲、方某甲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38天,赌场累计抽头共计人民币580000余元,范某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3200余元,方某甲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98250余元。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8月25日,巫某某为范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巫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6000元。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方某甲、巫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材料、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缴款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钟某乙、付某某、方某丙、蒋某某、储某某、邱某乙、曹某某、祝某某、张某甲、张某某、陈某甲、张某乙、徐某丙雷、邱某丙、叶某乙、叶某丙、留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吴某某山、徐某丁、姜某某、方某丁、余某丁、江某某、黄某某、张某丙、刘某某、江某、余某某、司某某、霍某某、陈某乙、许某某、方某乙、余某甲、钟某甲、徐某甲、徐某乙、毛某某、江某甲、吕某某、江某乙、王某某、邱某甲、周某某、颜某某、余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方某甲、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巫某某明知范某甲、方某甲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均属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范某甲、方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巫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三人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范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方某甲、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方某甲、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灵勇

检察官助理:严阳胜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方某甲、巫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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