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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025号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山东省菏泽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办事处****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乡**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易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2日至8月28日;2019年9月25日10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20日至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甲、张某某于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间,伙同**有限公司**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大厦**室**有限公司等地,以投资**项目并高额返还息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靳某某等多名投资人签订《**协议》等理财协议,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共计吸收20余名投资人人民币5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范某甲参与变相吸收资金共计2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变相吸收资金共计100余万元。后被告人范某甲、张某某分别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报案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辨认人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张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共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甲、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对被告人范某甲、张某某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19年11月19

附:

    1.被告人范某甲、张某某现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十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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