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范某某在本市沙田镇穗丰年村路安停车场利用一辆粤AC****货车和一套加油设备,以约5元/升买入柴油,以约5.15元/升卖出柴油,非法销售柴油约100万元(其中,通过微信结账金额为383405元,获利约11167元)。2019年11月29日17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停车场抓获范某某,并在上述货车缴获柴油约1吨。经鉴定,上述柴油属于-10号车用柴油馏分,属于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锅里规定,非法经营柴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2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9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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