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97********,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村**号,家庭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村**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凌晨2时许,瑞丽市姐勒边境派出所民警发现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黑色越野车可疑,随即跟踪,被告人范某某发现后驾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黑色越野车车内查获各类卷烟967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国强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证据卷及文书卷各一册,光盘两张;
2、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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