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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范某某,又名范某某、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安阳市殷某某**村**厂北侧一院子内购置油罐、加油机等物品后对外非法销售汽油。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在该院内现场查获95号汽油22000公斤,经鉴定价值171929.79元。

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一辆金龙牌面包车改装为油罐车后在安阳市殷某某西梁村西地一院子内对外非法销售汽油,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在该院内现场查获92号汽油360公斤,经鉴定价值2639.3元。

截至2020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微信方式收取卖汽油款 14万余元,非法获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投案证明、微信收款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统计表、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移交回执、殷某某商务局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安阳市殷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物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汽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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