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系昆明**中药材经营部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前往广西8**市场购买了疑似大壁虎(蛤蚧)制品30只,后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昆明市官渡区**中药材市场的**中药材经营部欲出售其购买的疑似大壁虎(蛤蚧)制品,于2019年7月16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查获,并查获其中的20只已贩卖给蒋某(另案处理),其余待售的6只被依法扣押。同时在其店内查获90只疑似乌龟腹板制品,系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6月左右购买后置于店铺内销售的。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系自动投案。
经鉴定,涉案的26只疑似大壁虎(蛤蚧)制品均为大壁虎,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案的90只疑似乌龟腹板制品均为乌龟,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被列为“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尚未出售的6只大壁虎,属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70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_肆册,补充材料壹册,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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