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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1014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在四川省金某某官仓街道荣华社区1组中河支流河道内采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经金某某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查获鱼获物0.35公斤及电鱼用的电瓶、渔网等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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