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广东省英德市**街**市场对面**出租屋。2019年1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范某某电话联系“某某姐”(姓名、住址不详,在逃)向其购买10克“冰毒”。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去到英德市**镇一修车行附近旁边拿到冰毒后回到英德市市区**街**市场附近出租屋。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其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在其出租屋房间一个纸质盒子内搜出一包用透明塑料袋疑似毒品,经称重疑似毒品净重是12.11克,经抽取疑似毒品检品送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提取、称量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对被告人范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卷宗共2册、光盘共 7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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