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会**组**号。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龙陵县公安局镇安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龙陵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范某某位于龙陵县**镇**村委**组**号住宅卧室衣柜边查获枪支1支。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的自制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燕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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