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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北垦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阿勒泰市北屯鑫诚信义贷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镇,住北屯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志荣,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二次(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28日,自2019年3月13日至4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29日,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范某某在担任北屯鑫诚信义贷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以投资理财为名,采用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或朋友介绍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非法吸收被害人谢某某、蓝某某等24人次存款共计439.17万元,后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尚有339.9678万元客户存款无法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范某某印、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蓝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范某某能够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宇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第十师看守所

2.侦查卷宗11册1545页;

3.印章三枚、笔记本一册;

4.证人名单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6.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表一份;

7.谅解书24份;

8.《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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