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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路**排**室,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单元**号,原石家庄**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3月至2015年,石家庄**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给**市钢丝绳厂提供资金,组织人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市钢丝绳厂高息向被害人借款为名,与姚**等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姚某某等346人存款数额136073000元,给姚某某等346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212281元。被告人范某某自2011年至2015年在石家庄**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内勤主管期间,非法吸收石某某等十人的存款数额3410000元, 返还石某某等十人利息及本金979225元(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核算),给石某某等十人造成直接经损失2430775元。被告人范某某在工作期间经手办理了郝某某等四十六人的**市钢丝绳厂借款合同,数额共计2533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已于2019年11月8日退还非法所得共计十二万二千六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积极参与石家庄**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市钢丝绳厂高息向公众借款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晓蕾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散页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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