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公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3日、3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2月14日、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09年,被告人范某某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依托鹤岗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使用尹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提供的鹤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欠据、收据,以月利率2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利率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所吸收资金用于上述三家公司生产经营,范某某从中收取中介费。经鉴定,范某某非法吸收资金本金1111.6775万元,集资参与人109名,收取中介费12.099万元,现金还款441.0054万元,现房还款522.468,其他还款48.3786万元,**公司、**公司已全部偿还集资款,**公司尚有本金160.98424万元未偿还。
经侦查,被告人范某某于2010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鹤岗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协议、身份证复印件、收据、欠据、放款人明细表、还款明细表、营业执照、鹤岗市规范民间借贷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文件、集资借款企业(个人)和中介机构还款情况确认表及还款明细表、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2.证人孙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魏某某、高某某等39人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鹤岗市合兴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浩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鹤岗市;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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