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36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街***某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1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2月28日被江南分局再次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孙某某在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资金紧缺的情况下,聘请被告人范某某以孙某某的身份信息在金华注册成立了金华祥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范某某担任金华祥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并负责融资,范某某等人以散发宣传单、开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吉林祥晖胶带有限公司经营效益好,并以公司扩大生产经营需要投资等为由,许以月息1.8分至月息2分、赠送股权等好处,向某乙等60多名投资人借款;并以公司将要上市为由,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向楼**、陈某甲等多人进行集资。以上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809万余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9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740万余元。
2017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范某某自动到江南分局投案,范某某于2017年11月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潜逃,2019年12月28日范某某又在深圳向江南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借条、工商登记情况、银行卡资金情况、投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合同、财产抵押协议书、股权赠送协议书、股权回购协议、收据、刑事判决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孙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高某某、冯某某、陈某乙、何某某、施某某、陈某某、姜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等六十多人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贤杰
检察官助理:钟学友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和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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