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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4197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吉林省扶余县增盛镇**村。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被告人范某某与宋某某经他人介绍与“科尔沁左翼后旗查日苏镇**嘎查千亩林地”原承包人杨某某签订土地转让承包合同,承包林地500亩。2017年5月份,被告人范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花生,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面积为335.92亩。案发后,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范某某被网上追逃,于2018年11月19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明、证明、受理投案自首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林权证复印件、**嘎查千亩林坐标图、林间地租赁合同书、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包某某、赵某某、石某某等十五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GPS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335.92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和土壤条件遭到破坏,构成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兰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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