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左右,被告人范某某为装修房屋在网上购买射钉枪,2018年至2019年期间,范某某通过网上购买无缝钢管和枪托等枪支配件对该射钉枪进行非法改装,2020年8月21日,开江县公安局在其家中卧室搜出该疑似射钉枪,同年9月4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编号为SL042020068-01的送检疑似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射钉弹,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非法改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高芳

检察官助理:张钟月

2020年12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联系电话:1838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零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